温州加强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

首页 > 教育新闻 > 教育新闻阅读/2021-10-29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本报讯(记者 金 澜)近日,温州市教育局、市税务局、市金融办、人行温州市中心支行、温州银保监分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温州市校外培训机构预收学费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强化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

根据《通知》要求,培训机构自主选择1家银行,开设唯一的预收学费专用监管账户,并报属地教育主管部门备案。银行开设的专户应以专用存款账户形式开立,专门用于学员预付学费,确保专户内资金专款专用。培训机构应将开设专户的户名、开户银行等基本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通知》明确,培训机构应与开户银行签订预收学费监管协议,预收学费须由授权的存管银行进行监管,培训机构及平台应将所有的交易信息提供给存管银行。预收学费监管方式采取按成本预拨、计次消课和隔天划转释放。成本预拨按照预收学费的30%。资金拨付须与授课消课进度同步、同比例。在温设分校或校区的培训机构(总部在温州市外)的监管专户资金应按照属地原则、专户专款,不得划转、归集至其总公司或上级单位。

此外,《通知》强调,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培训机构预收资金实施常态化监测,教育等主管部门接到提示预警通报后,应根据管理职责,立即进行问询,发现异常情况的,应组织人员对该培训机构的办学经营状况、预收学费收支和使用管理等情况,开展专项调查和风险评估,并根据调查评估情况,督促培训机构在限期内及时补充办学资金,规范办学行为;若不能继续办学,依法启动终止办学程序,并提前告知学员和教职员工,做好终止办学的善后事宜,最大限度做好风险防控。对经风险评估认定存在办学资金不足甚至无法继续办学风险的培训机构,教育主管部门应将其列入风险警示名单,及时对外发布警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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