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民办教育要确立新国民教育体系 □ 本刊专家顾问团成员 广东第二师范学院教授 张铁明

首页 > 教育新闻 > 教育杂谈/1970-01-01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民办教育在上世纪80年代中期再次崛起,决不是以前我国私立教育的简单重复,而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政府包办教育的大变革。既是对过去实践的一次革命,也是教育观念上的一次思想大解放。

 为落实国家教育规划纲要,即将召开的全国民办教育工作会议将为我国民办教育中长期发展定方针、定目标、定政策。其中,如何看待民办教育,使得公、民办教育两条腿和谐发展,是当前思想大解放的首要问题。

 民办教育的发展和壮大,不仅直接扩大了教育增量,有力拉动了教育消费,开拓了教育投入的新渠道,吸纳了大量社会资金投资兴办教育,弥补了政府教育经费投入的不足;而且由于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和资金来源的多样化,促进了与教育相关的多元产业发展,激活了教育内部活力,提高了教育竞争力,促进了教育民主制度的完善。

 没有民办教育,就会有更多流失在校外的青少年,就会有更多的“罪犯后备军”。教育的缺失或落后,就可能需要社会付出巨大而惨痛的经济和社会代价。要确立“多建一所学校比多建一所监狱强千万倍”这一判断民办教育基本社会价值的概念。

 对于民办教育,虽然已初步突破了姓“资”和姓“社”的界限,但在现实中,依然会陷入姓“公”或姓“私”的体制壁垒对峙中。政府似乎还仅仅是“公有制”的政府,公共教育财政制度还常常被等同于“公办教育财政制度”。

 教育规划纲要规定,要“大力支持民办教育,各级政府要把发展民办教育作为重要工作职责”。但我们却看到,对民办教育的歧视政策到现在也没能真正清除。还有一些地方,为了充分体现“优越性”,出台教育全公办化的“富而挤民、杀民”的“促退”政策。税务部门也总惦记着如何对民办学校多收税;财政部门则确定“政府只能向非营利性学校(即要放弃产权、放弃回报)购买学位”的原则;人事部门则拟按不同学校的法人分类,把教师也作三六九等划分,并由此出台对不同法人类别的学校教师区别极大的、带歧视性的待遇政策设定,等等。

 “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是“公益性事业”。政府要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真正去落实这一政治与法律地位。民办教育决不仅仅是办学者个人的事,它首先是政府的事。税务部门是否可以反向思维一下:全国民办学校举办者已积累的学校固定资产达几千亿元(单广东就超过300亿),每年4000万民办学校学生的年教育经费至少超千亿,这都是为政府节省出来的纳税人的钱。所以,如何还给民办教育社会主义教育公益性事业的“国民待遇”,让其回归主流教育地位,成为国民教育的一部分,确立“发展民办教育不是一时之举措,而是建设和谐社会、提升社会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战略路径”的认识,这一点非常重要。

 发展教育缺少的不是钱,而是有力促进教育发展规范的“硬”政策。要积极促进民办教育,就必须明确:政府不能仅仅是“公办”的政府,教育局、财政局不能仅仅是“公办”的教育局、财政局!在确立新国民教育财政制度的前提下,要准确把握《民办教育促进法》中“促进”的核心宗旨,以“促进”作为“规范”的发展指向,改变以“公”排斥“非公”的教育财政制度,从而真正解放思想,建立起为全体国民服务的公共教育财政制度,切实保障民办学校应有的“同等法律地位”,适当倾斜公共资源配置,积极扶持民办教育发展。全国十几万所民办学校,其实也是另一种意义上的“国有”学校,政府虽不拥有它,但国家拥有它。政府一定要有“不求所有,喜为所用”的观念。这也是民办教育规范发展不可缺少的政治社会环境、舆论环境和激励体制保障。

 也只有从这一根本的、具有本质意义的认识基本点出发,才能从法律政策上统一把握,既从根本的法制环境、政务环境上寻求最合理的解决办法和对策,又从市场环境、社会环境和舆论环境上清除障碍,进而培育出社会主义和谐的全新国民教育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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