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勘破“国内留学”乱象

首页 > 教育新闻 > 教育杂谈/2013-07-12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不出国门,“畅游”天下。(资料图片)

    ■林金辉

    中外合作办学,有人称之为“不出国门的留学”,对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以开放促改革,促进学科建设和教育管理体制机制创新,满足老百姓多样化的教育需求,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有一位学者告诉我一个故事:在一所中外合作大学的教室里,老师走进教室,发现在35度的高温下居然有空调不开,就宣布本堂课不上,扭头离开教室。大学校长当即向这位教师道歉,并责令有关部门“下不为例”。这个故事说明了中外合作大学尊重教师、注重改善教学条件,注重高效的管理,给人一种清新的气息。

    截至目前,全国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或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有1844个,其中,本科及以上中外合作办学机构46个,项目821个,约占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总数的47%。全国中外合作办学每年招生数大约9万人,招生规模不大,却早有“留学直通车”、“国内留学”的声誉。教育规划纲要把“教育国际化”写进政府文件,并提出总体规划和具体要求,中外合作办学被赋予了培养国际化人才,促进学科建设和教育管理体制机制创新的重任。回顾历史,1995年原国家教委发布的《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把中外合作办学定位为“中国教育事业的补充”,2003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则将其定性为“中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中外合作办学对于筑造提升教育国际化水平的“中国梦”,是一件好事,这是不争的事实,关键是要把好事办好。

    当前,一些地方政府、学校急于办好事,却没有把好事办好。例如,有的不顾办学条件,急于把省批专科合作办学项目“升级改造”成本科项目;一些学校不了解外方院校或只靠中介机构穿针引线就匆忙与外方签订合作办学协议;有的要求省级行政区域内每个地级市增加1至2个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或者区域内每个高校均应有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有的则以“改革试点”的方式把高中阶段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审批权以委托方式下放至地级市;一些地方政府下达指标,要求区域内高校引进国外大学合作设置法人资格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高中国际班”一哄而起,更让人颇感乱象丛生。

    怎样才能把好事办好?答案只有一个,就是根据中外合作办学基本规律,看上述种种现象能否适应和服务于国家改革和发展的大局,是否有利于学生的成长和发展以及高素质国际化人才的培养。

    中外合作办学属于行政许可项目,实行“审批制”和“证书制”,建立健全审批准入机制是维护教育主权和保障中外合作办学质量的重要一环。当前,应严把审批“入口关”,明确准入标准,合理设定准入门槛,完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审批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注意对外方院校的资质、双方合作协议等进行把关;杜绝中介组织的“包办代替”,推进中外合作办学双方实质性磋商机制的建设;对申报材料进行规范,如可要求外方合作者提供其所在国质量保障机构的证明材料作为审批的参考,等等。

    国内每个区域教育都国际化了,国家的教育才算国际化。现有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区域布局不平衡现象比较明显。如何大力推进西部和欠发达省份中外合作办学,成为回避不了的热点话题之一。突破陈旧的教育输出国的认识局限,摒弃“发达国家至上”的观念,引导和鼓励探索与中等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教育机构合作办学的可能性,印度、越南、泰国、巴西、南非、埃及等国家有不少优质教育资源值得探索与引进。一些发达国家的学校为了摆脱严重的财政危机,在合作办学中带有明显的教育倾销意图,或看中生源市场,这一现象值得更加重视。

    在中外合作办学领域的简政放权方面,已经有许多迹象表明,这项工作正在积极稳步推进。例如,浙江省获得“中外合作办学本科项目的试点审批权”。不少专家建议,强化省级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的责任意识,降低责任门槛,督促其对本地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申请文件进行认真、严格的审核和把关;着手解决由各省、市审批项目时各地在掌握标准时存在的失衡现象,以及存在的困难和其他问题。

    (作者单位:厦门大学中外合作办学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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