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关心民办学校教师 □ 于 文

首页 > 教育新闻 > 教育杂谈/2011-11-16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笔者曾有过5年民办学校执教的经历,先后辗转过3所学校。在笔者身边,民办学校(主要是民办高中)的教师来源主要有3条渠道:一是公办学校的退休教师,二是高校毕业生,三是公办学校改制后没有编制的教师。关注其生存现状,令人担忧。

  第一,要工作得先交钱。民办学校都实行雇佣制,高校毕业生一进入民办学校,老板(也称校长)就要其签订合同。签订合同的首要条件是交押金。虽然劳动法有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收取劳动者的任何费用。但在现实生活中,民办学校都有一定的经济基础,还有一些打着外商招商引资项目的旗号。劳动监察部门多以保护外商为名义,往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而且,高校年年扩招,就业形势日益严峻,刚走出校门的毕业生迫于压力,往往处于绝对的弱势。

  第二,缺乏保障。民办学校多由私人投资,而资本的天性便是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一些民办学校的教师没有“三险一金”,往往存在后顾之忧。当然,为了应付有关部门的检查,有的民办学校很“聪明”地在合同上写上“教职工的工资待遇包括学校应缴纳的保险金”,不予明确表述。笔者工作过的一所民办学校便是这样,为了追求利润的最大化,没有带薪假,请一天假,扣一天的工资;大病长期不能上班者,便辞退。还有一所民办学校,规定“女教师不能怀孕,怀孕者签订本合同无效”。在这样的民办学校,也就没有病假、产假的概念了。有一些学校,稍有些人性化,女教师在不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前提下,有3个月的产假,但民办学校基本上以课时定工资,休产假的女教师因不能上课,也只能拿很少的基本工资。

  第三,合法权益没有渠道维护。笔者工作过的3所民办学校,都曾发生过教师因为薪酬与校方发生矛盾冲突的事件。每一次矛盾产生后,不管如何,合同的解释权都在校方手里,而且,合同条款都是一些对校方有利的条款。即使是遇到一些合同上没有写明的情况,往往主动权在校方。2003年,笔者工作的那所高中,原计划高一招8至9个班,结果只招满了3个班,校方以教师招生力度不够为理由,暑假工资以及津贴全部拒发。

  第四,民办学校的日常教学质量难以保证,教师往往超负荷运转。为了利润,民办学校经常存在大班额的现象。如笔者曾经工作过的一所民办学校,高一新生的成班率一般都维持在70人以上,高三甚至出现过90多人一个班的情况,以致教师上课需要使用扩音器。

  以上诸多情况,造成了一些地区民办学校教师流动特别频繁,造成了民办学校教学质量不高的现状。真正的国民教育,应该是公办教育、民办教育和谐发展,而我国的民办教育还处于发展的初步阶段,因此亟须全社会关心民办教育,关心民办学校教师。(作者单位系江西省全南县大吉山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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