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科研贪腐应制度先行

首页 > 教育新闻 > 教育杂谈/2014-10-18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制度体系的完善要遵循约束和激励双管齐下。从约束机制看,要加快构建开放共享的科研诚信和科技报告体系;从激励机制看,应探索建立科研人员的合理薪酬制度并使之合法化。

    ■康小明

    10月15日,媒体报道了一则震惊国内科技界的重大新闻:头顶“中国最年轻的工程院院士”、“中国动物克隆体系创始人”等光环,担任国务院常务会议批准、经费约200亿元的重大科研专项副总工程师,中国工程院院士李宁却因侵吞科研经费被批捕。

    我们在扼腕叹息的同时,有必要对这起悲剧背后的深层次原因进行深入剖析,并对如何完善我国的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推动我国科研事业的健康发展提出相应的对策。

    实际上,李宁侵吞科研经费的方式并没有什么过人之处。浙江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陈英旭也同样是利用国家重大科技专项总负责人的身份,首先将自己的关联公司列为课题实施的外协单位,然后通过订立虚假合同、开列虚假发票等方式套取国家科研经费。可以说,“中国最年轻的工程院院士”因套取、侵吞科研经费而被批捕的现象既非个案,也非偶然。虽然个人德行与自律是根源所在,但相关制度体系的缺位和错位情况并存,成了科研贪腐的潜在漏洞。

    从“学界贪腐”者的可能途径和动力机制等角度看,考虑到科研工作存在着高度的信息不对称现象,涉及的制度问题集中体现在如下方面。一是宏观科研经费配置制度不科学,存在明显的政出多门、职责交叉和经费重叠等情况,使得一部分科研经费从源头开始就注定无需也无法用于科学研究。二是科研立项制度不完善。在立项环节,行政部门依托公权力主导着科研经费的分配,既不符合科研工作的内在规律,也容易滋生科研经费寻租。三是过程缺乏监督和结果无法问责并存。一方面,在科研项目的实施环节,缺乏科学有效的监督体系;另一方面,在项目结束之后,又缺乏科学的绩效评价和问责制度。四是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有待完善。虽然我国近年来颁布了许多日益严格的国家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但这些制度设计尚缺乏总体设计和整体协同,也存在着过于严苛或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给少部分科研人员套取科研经费提供了心理依据和可行空间。五是开放共享的科研诚信和科技报告体系尚未完善,无法对科研人员的败德和违法行为进行有效惩戒。六是科研人员的劳动价值无法通过阳光渠道得以体现。虽然部分科研单位执行过“课题结余经费”按一定比例奖励给课题负责人的变通做法,但按照目前的课题经费管理制度,这种做法明显属于“合理不合法”。

    “解铃还须系铃人”,要解决科研贪腐还得依托制度建设。制度体系的完善要遵循约束和激励双管齐下,科研人员、科研单位和科研行政部门多元主体并重的原则。从约束机制看,一方面要加快构建开放共享的科研诚信和科技报告体系;另一方面要强化黑名单制度,由司法部门和国家财政科研经费主管部门建立黑名单。在此基础上,可在科研领域试行引入终身禁入制度,对于以身试法者终身取消申请国家科研项目的资格。此外,只要是国家财政支持的科研项目,从立项到实施,再到结题,凡未涉及国家机密者,都应做到全程公开。从激励机制看,应探索建立科研人员的合理薪酬制度并使之合法化。一方面适当提高科研人员的合法收入水平;另一方面应通过明确的法规形式保障科研人员从科研成果转化中获得一定比例的收益,促使科研人员的内在价值理性回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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