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治理现代化离不开“公”“民”合作

首页 > 教育新闻 > 教育杂谈/2014-10-31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教育治理现代化的过程,不是要重新回到公私分明、一大二公的境地,而是要学习有效的公私合作,真正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新格局。

    ■杨东平

    广东省民办教育十分发达,民办教育在基础教育中所占份额较大,多年来民办学校成为提供外来流动人口教育的主力军。虽然国家对流动儿童义务教育要求“以流入地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但由于珠三角地区外来务工人员特别多,一些城市户籍人口和非户籍人口严重倒挂,作为一种因地制宜解决问题的途径,让民办教育发挥较大作用,是具有某种合理性的地方性特征。随着公办教育的能力不断增强,流动儿童在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比例正在不断提高,2013年广东省的这一比例已达58.4%。

    广东省民办教育发展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也具有共性而令人关注。日前《广州日报》反映,民办学校普遍存在经费投入不足、办学条件较差等问题,大多数民办学校由于收费标准较低,因此教师待遇也较低。有些小区配套的民办学校,户籍学生比例较低,甚至不到10%。这都是指那些以接收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为主的低收费的民办学校。不久前,白云区教育局宣布因承办合约到期,收回几所民办学校承办权,停止招生,重新进行招投标。对于违约违规、质量低下的学校,政府当然应当依法管理;但此次收回的信孚黄石中学和黄石小学已经建立了18年,多年来为政府分忧解难,曾被评为“白云区一级学校”、“广东民办教育特色教育示范学校”。对这样深受学生和家长欢迎的学校,突然宣布收回承办权,停止招生,忽视学生、教师和举办者的权益,造成了家长就学的困惑和困难。

    这一事件所透露的,是长期存在的政府与市场、政府与学校之间有待改善的关系。其背后,仍然是政府对民办教育的基本态度和认识问题。在政府财力不足的时候,一些地方政府热衷于发展民办教育,甚至把某些政府应当承担的教育责任也推给市场;与此同时,民办教育的生存环境并没有实质性的突破和改善。近些年来,在财政性教育经费增加、土地增值的背景下,甚至出现了剥夺和侵害民办学校权益的现象。因此,今天我们仍需深入认识十八大提出的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认识政府转型和建设服务性政府的要求。履行公共服务的职能,政府主导并不意味着政府包揽和包办。就珠三角农民工子女的义务教育和学前教育而言,地方政府至今并没有能力包办,理应通过社会参与的共同治理,引进竞争机制、采取委托管理、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扩大和改善公共服务,这就是“教育治理现代化”的命题和任务。政府治理现代化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如何开展有效的“公私合作”。如同经济领域的股份制、混合所有制等多元经济主体和“混合模式”,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之间也不是黑白分明、非此即彼的简单关系,作为社会治理的不同主体,它们是平等的合作伙伴,通过竞争和互补,共同提供公共服务,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教育领域的公私合作在国外已经有十分丰富的实践,除了委托管理、购买服务,由于教育本身所具有的公益性,在许多发达国家,私立中小学和高校都会得到政府不同程度的资助。近些年来,我国教育生活中也已经出现了公办民助、民办公助等多种“混合模式”。前些年,一些地方将优质公办学校“转制”实行高收费的“公办民助”模式,由于违背了义务教育的公益性而被叫停和纠正,无疑是正确的;广州市向低端的民办学校租赁校舍的“民办公助”模式,则是完全符合义务教育价值、因地制宜解决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的有效探索,是值得肯定的。应当明确,在教育治理现代化的过程中,也许我们并不是要重新回到公私分明、一大二公的境地,而是要学习有效的公私合作,真正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新格局。(作者系21世纪教育研究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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