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教师保留“双重身份”不合规

首页 > 教育新闻 > 教育杂谈/2014-09-12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汪明

    据报道,南京市六合区励志学校是一所民办学校,学校内大部分教师却是公办身份,而且每年领取1100万元的财政工资,这种做法受到了当地群众的质疑。

    从媒体报道的情况看,民办的励志学校的教师之所以能够领取“财政工资”,是因为该校大部分教师具有公办身份。前些年,各地在实施初、高中脱钩,将初中部转为民办的过程中,出于对学校的鼓励扶持,保证学校的平稳运行,很多地方在教师安置上都采取了类似的“过渡办法”,即保留一部分到民办学校任教教师的公办身份。

    事实上,如果是出于推动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教师之间合理流动、双向交流的需要,“保留公办教师身份”应当有相应的时限要求。如果允许具有公办身份的教师无限期地在民办学校任教,也就意味着一部分民办学校教师拥有“双重身份”这一怪象将会长期存在。

    虽然一些地方保留了到民办学校任教教师的公办身份,但教师工资通常由民办学校自行承担。如果不仅保留公办教师身份,而且教师工资也由财政承担,这样的做法与民办教育的属性并不相称,受到质疑也就不足为怪。而从民办教育的特定属性看,用财政经费为民办学校教师支付工资,缺乏合理合法的依据。

    这种现象的存在,本身说明了民办学校教师和公办学校教师在身份待遇上存在差异,而这种差异确有不合理成分。化解当前民办学校教师面临的困境,需要整体的制度设计,并真正从源头上加以解决,在这方面很多地方的探索值得借鉴。比如有的地方规定:当民办学校教师任教达到一定年限,退休后享受同类公办学校教师待遇,基本养老金与同类公办学校退休教师工资的差额部分由同级财政补助;有的地方通过采取设立民办学校教师养老保险专项补贴等办法,提高民办学校教师的退休待遇;还有一些地方通过建立健全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服务制度,保障教师在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合理流动。与此同时,当前亟须进一步落实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的同等法律地位,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审、进修培训、课题申请、评先选优、国际交流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受同等待遇,在户籍迁移、住房、子女就学等方面享受与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人才引进政策。

    鼓励扶持民办教育发展是一项系统工程,过分依靠“保留公办教师身份”来进行鼓励扶持,实际只是顾及到了一部分教师的利益,本身也是整体制度设计缺失的表现。

    (作者系教育教育发展研究中心基础教育研究室主任、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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