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知法,以法治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

首页 > 教育新闻 > 教育新闻阅读/2022-05-10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切实开创新阶段职业教育依法治理的新局面。《职业教育法》切实反映了职业教育新形势、新任务和新需求,为新阶段职业教育依法治理提供了基本遵循。一方面,职业教育治理体系更加明晰;另一方面,对职业教育治理关键制度予以确认,为职业教育依法治理打好了“地基”。

    三亮:法律维度上呈现新亮点

    筑牢了职业教育类型发展的“压舱石”。一是完成了立法依据的突破性升级,其上位法从教育法和劳动法提升为宪法,标志着职业教育战略地位的提升。二是完成了从政策到法律层面的升华。2019年“职教20条”首次明确职业教育的类型地位,2021年“两办意见”再次强调“巩固职业教育类型地位”。此次在法律层面上再次明确,向社会释放了党和国家推动职业教育类型发展的决心,有利于进一步塑造各方共识、引导发展预期。三是完成了从平面到立体的覆盖。充分挖掘原有政策中落实职业教育类型定位的保障举措及体制机制,给出立体式、全方位法律条文组合,向社会各界传递了鲜明的法律意志,将大大提升职业教育的吸引力。

    打破了专科学历层次的“天花板”。一是明确职业教育学历层次可向本科及以上层次延伸突破,为更加完备的现代职教体系构建预留了发展空间,为职业教育发展更高层次学历教育提供了法律依据。二是明确优质专科高等职业学校可以申办本科专业,为优质专科高职院校办本科专业提供了法律通道,扩大了本科职业教育的实施主体,为加快形成职业本科教育良性发展生态开辟了新路径。三是明确职业学校学生可以依法申请相应学位,在学业层面上为职业学校学生的“平等机会”提供了保障,同时为职业教育依法构建适合的学位体系提供了法律依据。

    注入了深化产教融合的“催化剂”。一是引导产教融合切实深入办学治校全过程。明确“企业可以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设备、场地和管理等要素”独立或联合举办职业教育,拓展了企业主体参与的方式与空间。二是出实招激发职业学校深化校企合作的内在动力。明确职业学校开展校企合作等活动取得的收入的一定比例,可以用于支付专兼职教师的劳动报酬,可以作为绩效工资来源,并且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不受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三是正反向规定结合引导企业实质性参与职业教育。在引导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上,法律给出了组合式的条款,同时对行业企业承担职业教育的法律义务给予明确规定,对于拒不履行法律责任和拒不改正的,明确了相应的惩治举措。

    三期:高质量发展蕴藏新期望

    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更加巩固。一是进一步理顺职业教育体系的各类关系。对建设什么样的职业教育体系作了清晰界定,规定了各级各类职业教育的不同定位和基本要求,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方向遵循。二是进一步清晰职业教育体系的保障机制。一方面,明确要建立各类学习成果的认证、积累和转换机制,建设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确保职业教育体系的横向融通;另一方面,明确职业学校教育由中等、专科、本科及以上学历层次组成,为职业教育体系纵向贯通提供了法律保障。

    本科职业教育发展更加稳健。一是在体系建设上,明确本科职业教育是职业教育纵向体系的高层次和重要组成部分。二是在学校设置上,明确规定设立实施本科及以上层次教育的高职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与普通本科学校设置保持一致。三是在学业出口上,给予本科职业学校学位授予权限,填补了法律空白。四是在实施路径上,明确职业本科教育既可由本科职业学校、普通本科学校实施,也可由符合一定条件的专科层次高职学校的部分专业实施。

    产教融合保障机制更加健全。一是进一步完善法律层面的制度保障,对于产教融合干什么、怎么干给出明确规定,将带动相关部委和地方政府制定与之配套的、更为细致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围绕产教融合形成一套科学规范的法律体系。二是进一步健全政策层面的机制保障,法律层面的保障为政策设计与制度安排提供了新动能。可预期,将有一批与法律相配套的、可落地可操作的政策机制获得制定和出台,促使职业教育产教深度融合的政策体系更加完备。三是进一步丰富实践层面的典型案例。有了法律保障和配套政策引导,各种产教融合新模式、新形态、新案例将快速涌现,既能对法律与政策的进一步完善提供有效反馈,更能有力推动职业教育的高质量发展,为制造强国、质量强国、人力资源强国和技能型社会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作者系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大学校长)

 

《职业教育法》的重彩与留白

李梦卿

    历经26年,《职业教育法》大修完成。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既在类型定位、培养模式、体制机制等方面浓墨重彩,同时也给政府、职业学校、行业企业和相关社会力量等一切职业教育管理者、举办者、参与者、研究者和关心者留下了一些还需要在实践中继续探索和创新的空间。

    浓墨重彩,擘画新时代职业教育新蓝图

    一是强调类型特色,坚定发展定位。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同等重要。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目标的类型特征突出,始终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法律形式明确其教育类型的地位,是对技术技能人才的肯定,是对职业教育身份的法律认同,是对未来更多接受职业教育学生的巨大鼓舞和积极引导。

    二是强调职普协调,回应教育需求。职业教育的吸引力一直是困扰职业教育发展的重要问题之一。《职业教育法》提出“在义务教育后的不同阶段因地制宜、统筹推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因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不一,可以一省一策,也可以一市一策、一县一策。

    三是强调体系建设,构筑更高平台。《职业教育法》“设立本科及以上层次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的表述,为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预留了更大空间和更高平台。以更高水平更高层次的职业教育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职业教育法》确定了方向、勾画了愿景。

    四是强调学分银行,促进职普融通。各级各类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学分互认、建立学习成果积累和转换机制有了法律依据,这样可以更加拉近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的关系,同时也是促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走向融通的重要一步。

    五是强调产教融合,服务产业需求。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作为我国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成为被法律认可的国家意志,需要坚定不移地开展下去。要破解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供给侧和产业需求侧“两张皮”现象,产教融合发展是不二选择。

    六是强调考招制度,坚持类型培养。《职业教育法》提出“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考试招生制度”,这是培养技术技能人才的制度保证。使有接受更高层次学校教育需求的中职学生和普通高中学生可以在各自体系中通过科学考核实现愿望,既是对不同类型人才选拔培养的制度创新,更体现国家对职业教育的高度重视。

    七是强调师资建设,抓住发展关键。国家鼓励设立专门的职业教育师范院校,支持高等学校设立相关专业培养职教师资,缓解职业学校对“双师型”教师的需求。同时,国家鼓励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担任职业学校专职或兼职专业课教师,希望技能大师、能工巧匠等高技能人才以多种方式参与到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中来。法律要求建立健全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体系,以法强师,抓住了根本,抓到了关键。

    八是强调实习实训,规范培养过程。《职业教育法》规定“不得安排学生从事与所学专业无关的实习实训”。近年来,有职业学校违规安排学生实习,严重损害了职业教育声誉和职业学校形象。以法律形式规范职业学校实习实训,既是对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过程的规范,也是对学校和相关企业的行为约束,让正常的实习实训活动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

    九是强调国际交流,鼓励成果互认。《职业教育法》以专门条款鼓励职业教育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鲁班工坊”“中文+职业教育”等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在多个国家和地区讲述着职业教育的中国故事、传播着职业教育的中国标准。通过对外交流与合作,各国互相学习借鉴,平等开展深度合作,探索职业教育学习成果互认机制等,《职业教育法》给予了积极的引导和规范。

    十是强调协调机制,提高办学效率。《职业教育法》明确提出“国务院建立职业教育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全国职业教育工作”。这一推动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的制度设计,符合我国国情和现阶段职业教育发展需要。在法律的引领下,各地也应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以政府的统筹力、整合力、执行力、督查力高效推进职业教育发展。

    惜文留白,期待众智众力探索实践再开新局

    一是混合所有制如何推进,实践探索还处于深水区。《职业教育法》在多个地方鼓励支持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但没有提及“混合所有制”举办职业教育。试办混合所有制职业教育是国务院“职教20条”提出并鼓励各地各职业学校试点的新型校企合作方式,目前只有少数省份制定了鼓励政策,很多职业院校囿于政策缺位不敢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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