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重视舆论倒逼“教师惩戒权”消退现象

首页 > 教育新闻 > 教育新闻阅读/2018-06-01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徐德飞

教育领域发生一些事件很容易成为舆论关注焦点。然而,人们往往关注教育界“发生了什么”,却甚少去注意教育界“没有发生什么”。许多教师和有识之士却心知肚明:近年来,面对学生的违规行为,教师敢于批评、适度惩戒的越来越少了。“教师惩戒权”作为教育者曾经天赋的权利,正在悄然流失。人们对此浑然不觉,却不得不承受其后果:面对违规学生,教师不敢管也不想管。

首先得理清两个不同的概念:惩戒和体罚。惩戒,是一种常规的教育手段,是对学生问题行为的一种强制性纠正行为,是在学生身心完全能够承受的前提下采取的教育措施,对学生能够起到教育和警示的作用。体罚,是个别教育者带着情绪实施的对学生会造成身心伤害的行为。

体罚固然是要坚决反对的,可惩戒却是非常必要的。为了学生的健康成长,教师才需要这个权利。

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舆论监督功能越来越强大,极个别教师体罚现象带来的不良后果,通过舆论会波及整个教师队伍,以致谁都不敢用“教师惩戒权”。如果教师不敢惩戒学生了,学校的很多教育功能也就不复存在了,还会引起连锁反应:教师不愿意当班主任;教师对学生不敢管、不想管;学生品行得不到正确引导;家长责怪学校和教师教育不到位……管了怕出事担责,不管更容易出事,这就是所谓的恶性循环。

最近,网络上大张旗鼓地讨论是否有必要“请回”戒尺。我觉得,戒尺的存在具有很强的象征意义,提醒整个社会,教育是需要有惩戒权的。

那么,为了学生的健康成长,发挥学校教育应有的功能,如何保障“教师惩戒权”呢?

在我们这个法治社会中,相关法律法规应进一步明确“教师惩戒权”。当然还是要申明一点,有了法律的保障,教师自身必须理清:赋予“教师惩戒权”绝不能等同于允许体罚。

不妨结合我国国情,借鉴相关国家的做法制定合适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目前,包括美国、英国、韩国、新加坡等在内的很多国家的法律均明确赋予了“教师惩戒权”。例如,美国约有20个州允许教师惩戒学生,仅2007年1年就有22.3万名中小学生被依法惩戒。英国在2006年颁布的《教育与督学法》也明确赋予教师惩戒学生的权力。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国家法律在赋权的同时,也对惩戒的条件、方式、工具、次数、男女生差异、程序等进行了明确规定,以避免教师滥用权利。

同时,家长和教师要相互理解。对于学生的教育问题要多沟通,特别是当学生出现问题的时候,家长和教师不应相互指责,而应心平气和地坐下来好好讨论如何帮助学生纠错,使其走上健康的成长道路。家长要理性看待和支持教师的惩戒权,教师要合理、适时适地运用法律允许和家长支持的惩戒权。

作为学校,要创设机会让教师多学法律法规知识,树立标杆、弘扬正气,时刻关注师生的心理健康,引导教师合理使用惩戒权,指引学生学会健康、快乐成长,为家校良好沟通搭建更多平台。说到底,教师和家长的出发点是一致的:一切为了孩子,为了孩子的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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