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学责任区+学区“两个轮子”转起来

首页 > 教育新闻 > 教育杂谈/2014-02-27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学区与督学责任区一体化,不是简单的工作叠加,而是以均衡发展为主题,资源共享为主线,学校发展为主导,共推区内学校教育发展的一种新的理念探索。

    ■曾昭荣 孟庆海

    十八届三中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分别提出了试行学区制和强化国家督导。“学区制”是我国中小学实行分片划区管理的一种制度。督学责任区是近年来我国推进教育督导工作的重大举措,2012年教育部就下发了《关于加强督学责任区建设的意见》,强化了督学责任区制度的落实。当前,两区构架下的基础教育如何实现内涵发展,如何解决义务教育阶段出现的系列问题,笔者认为,教育改革的大蓝图首先要做好双区一体化设计,实行学区和督学责任区“两轮驱动”机制。划分学区和督学责任区时,要充分考虑要两者的区域融合和统一,做到统一规划,科学论证。

    区域划分上,坚持一区两制。根据区域人口、教育资源、学校服务半径、交通状况等因素将学区和督学责任区实行统一划分,学区负责对区内学校人、财、物的统一配置管理。责任区负责区内学校监督、评估、指导,为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推进教育改革与发展提供决策依据。两区管理由上级人民政府统一协调,进行这种学校区块化管理,既盘活了区内教育资源,打破了校际壁垒,实现了教育资源的统筹利用,起到聚集效应,还能实现教育均衡发展,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强化督导评估力度,有效遏制择校现象发生。

    机构设置上,坚持一岗两责。每个区域设立一名学区总法人和一名督学责任区主任,学区法人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任命,督学责任区主任由教育督导部门任命,两套机构互相兼职,督学责任区主任兼学区第一副职,学区法人兼督学责任区副主任,两人合署办公,实行一岗两责。学区法人拥有区内教育资源配置权、人事任免权、教育教学业务管理权;督学责任区主任有提名区内学校班子人选和配备教师权限及其他建议奖惩权。区内督政由督学责任区负责。

    人事管理上,坚持一聘两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教育督导机构要将学区教师、责任督学总量和专业含量进行统一匡算,打包到校,实行县聘校用。优秀的教师可以聘为督学,为督导工作服务;优秀的责任督学也可适当兼任学校教师职位,为教育工作出力。两者人事资源互相兼任,共同促进,既为教师和责任督学服务教育均等化提供了机会,也为两者的轮岗交流提供了业务能力保障。

    工作部署上,坚持一文两发。两区在部署重大工作或者业务活动时,实行联合行文制。即学区在制定区域内教育发展规划、工作目标、工作计划、各项管理制度及教育教学活动时,督学责任区在制定督导计划和评估工作事项时,都要在学区和督学责任区探讨协商的前提下统一下文,避免工作重叠和不必要的摩擦,切实提高区内教育工作效能化。

    常规管理上,坚持一事两抓。区内教师的配置、课程设计、教学进度、集体备课、作业批改、质量检测、教研活动、校本培训等区内学校常规管理,要围绕同一工作从不同方面齐抓,从各自的工作出发,统一部署区域内面临的共同工作,分别从教学、督学不同角度开展工作,形成工作合力。从区域实践中积极探索教育与督导捆绑式、协作式、参照式的工作模式和管理经验。学区负责具体执行,责任区负责监督指导,切实树立“大学校”“一盘棋”的教育发展理念,学、督共建区域教育

    考核评估上,坚持一绩两考。区内学校、教师年度考核及其他工作的考评、评估都要经过学区和督学责任区统一考核,才能折算出其最终成绩。这样的考核评估公平公正,也可以减少工作中不必要的重复,增加区内学校迎检负担。

    依法治教上,坚持一法两施。当前教育法与督导法存在两张皮的现象,法出多门,没能形成依法治教的合力。在顶层法律设计上,要做好两法合一设计,在教育大方略中,在教育各类法律法规中要统一设计、统一编制法案,特别在修改《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时,要将督导结论的应用写入法律条文,确保督导执法的权威性,避免教育执法的断层。在地方法制建设上,及时出台地方性法规或者民族自治条例,两法融合,两事同论,共促教育的繁荣发展。

    总之,学区与督学责任区一体化,不是简单的工作叠加,而是以均衡发展为主题,资源共享为主线,学校发展为主导,共推区内学校教育发展的一种新的理念探索。

    (作者单位: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 最新内容
  • 相关内容
  • 网友推荐
  • 图文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