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健全机制明确教育惩戒“尺度”

首页 > 教育新闻 > 教育新闻阅读/2022-01-03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本报讯(记者 陈欣然)学校、教师可采取的教育惩戒措施有哪些?哪些教育行为被明确禁止?把“戒尺”还给教师后,尺度、温度和限度如何把握?日前,天津市教委印发《天津市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实施细则(试行)》,明确了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可实施教育惩戒,同时明确教师不得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不得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实施细则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也是我国首部关于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的地方性实施细则。2021年3月1日,教育部发布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开始施行,其中提出了20条关于中小学教育的惩戒规则。天津教科院教育法治与评估研究所研究员方芳表示,天津出台实施细则,给学校和教师提供了更有操作性的方案。

    哪些情形可以进行惩戒?教师可以采取哪些惩戒措施?实施细则作了明确规定,并根据违纪情形,把惩戒分为一般惩戒、较重惩戒和严重惩戒。例如,学生有以下6种情形之一,学校及教师应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故意不完成课上或课后学习任务,不服从教育、管理的;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实施有害自己或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实施细则特别强调,教师应向学生说明实施惩戒的原因,在实施惩戒措施后,可以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

    实施细则不仅规定教师可以采取的惩戒措施,也规定了教师不能采取的一些行为,这也给校园育人划出一道红线。比如体罚、变相体罚、侮辱学生这些行为,绝对不允许。按照规定,教育惩戒要适当以举例的方式细化教育惩戒的适用情形和具体措施。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将“由学校负责德育工作的人员予以训导”列入较重教育惩戒措施。同时,实施细则还规范了一般教育惩戒措施、较重教育惩戒措施、严重教育惩戒措施等不同程度教育惩戒的实施程序。实施细则提出,学校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或者家长申请听证的,学校应当组织听证。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后,应当增加对学生的关爱与帮扶,及时与学生进行谈话、沟通,了解学生的身心状态,对改正错误的学生及时予以表扬、鼓励。

    天津市教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如何把握教育惩戒的分寸和尺度,是学校和教师面临的新挑战与新要求。实施细则健全了教育惩戒的监督保障机制,突出对教师合法权益的保障,明确学校对教师作出不当处分或处理的,由主管部门约谈学校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况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此外,实施细则重点规范了学生校内申诉制度的运行机制;明确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由学校相关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法治副校长或法治辅导员等有关方面代表组成;细化了学生校内申诉的程序要求和审查处理规则,为学校健全教育惩戒学生申诉制度提供参考与指导,让校园育人工作不仅有“尺度”,更有限度和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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