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执法:腰板怎么“硬”起来

首页 > 教育新闻 > 教育杂谈/2014-04-14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熊丙奇 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

    编者按:据媒体报道,某省会城市教育局日前发出通知,再次强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工作必须严格遵守“五禁”要求,如“严禁分设任何名义的实验班、重点班、快慢班”等,各类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坚决查处。有评论者认为,此举是给学校上“紧箍咒”,有助于杜绝招生中的违法乱纪行为。

    实际上,每年义务教育阶段招生的重要节点,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类似文件频现。这样的“紧箍咒”年年念、次次念,其作用究竟如何?为此,我们专访了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听他谈如何加强教育行政执法力度。

    要让教育问责“硬”起来,不能只依靠内部行政问责,而需要教育督导部门联合人大问责、司法问责、家长参与民主监督

    要提高依法治教水平,就要千方百计强化教育执法,用教育法律法规来规范、调节、监督各级政府的教育行为

    执法不力变相降低违法成本

    记者:一些媒体在报道或转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常规性文件时,有时会出现这样的“乌龙”,即把旧闻当新“料”来炒作。举一个很具体的例子,比如《义务教育法》明文规定的“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时常被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范性文件重申,重申的直接结果就是公众误认为这是当地新出台的禁令。于是,我们看到,在一些媒体所报道的内容里,早该消失的“重点班”年年“被”取消。那么,为何教育法律法条严令禁止的行为会在规范性文件中被反复强调?其作用又究竟如何?

    熊丙奇:这是一种很奇怪的现象。按理,教育法律已经明文禁止的办学行为,一旦学校违反,应该依法追究责任。可是,在现实中,对于违法行为,往往问责不力。我认为根本原因在于,目前的问责机制存在问题。按照《义务教育法》,不依法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履行均衡义务教育责任者,将由上级政府教育部门或同级政府部门问责。问题是上级政府教育部门手中的执法权是否完整?由同级政府部门问责又是否能杜绝包庇等现象?当前,对上述问题的回答尚是否定的。而各种教育违法违规行为缺乏基本的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制约,导致的结果便是——教育违法违规成本几乎为零。

    对于法律条文都是如此,就更别提政府部门的通知了,这不过是对法律条文的重申而已。只发通知,不管通知执行效果,曾经是一些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运作的常态,严重伤害政府部门的公信力。于是,面对这样的通知,大家有时都不怎么当回事,只是将其作为“法规秀”而已。

    缺执法队伍问责无法动真格

    记者:有学者认为,当前各地一些教育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与教育行政部门不作为直接相关。而一些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却认为,导致教育执法困难的原因是自己手中的执法权太“软”。您如何看待这两种说法的矛盾之处?

    熊丙奇:这两种说法其实并不矛盾。当前,大多数教育行政部门意识不到自己手中的教育执法权,没有建设起一支强有力的教育执法队伍。在一些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执法权分散在各个处室、科室,而这些处室、科室的人员每天忙着本项的各种事务,基本没有精力顾及教育执法。面对各种教育违法违规行为,自然无能为力,问责很难动真格的。

    教育规划纲要明确要求,要完善教育问责机制。除了教育督导制度包含的问责内容,在我看来,从机制出发,还需要建立三项机制:一是建立各级人大监督、问责机制。对于教育法律的落实、执行,人大具有质询、监督的功能,人大应监督教育部门,对教育部门不落实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追究责任。二是建立家长委员会以及社区教育委员会,参与教育管理、决策、监督、评价。三是司法问责机制。学校违规办学、招生,涉嫌违法犯罪的,应由司法机关介入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目前,对于违法行为的调查,主要还是在行政部门内部进行,一些处理轻描淡写,有的还不了了之。因此,要让教育问责“硬”起来,不能只依靠内部行政问责,而需要教育督导部门联合人大问责、司法问责、家长参与民主监督。

    强化教育执法必须令行禁止

    记者:在您看来,如何才能明确教育行政部门的执法地位,促进教育执法队伍建设,从而切实加强教育执法力度?

    熊丙奇:教育行政部门的行政执法效力对执行教育法规至为重要。当前,要提高依法治教水平,就要千方百计强化教育执法,用教育法律法规来规范、调节、监督各级政府的教育行为,做到“凡是法律法规允许的事,任何人都不得干预;凡是法律法规禁止的事,任何人都必须做到令行禁止;凡是违背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任何人都必须受到法律责任的追究。”

    具体来说,需要从以下几方面努力:一是切实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目前,我国教育还存在管办评一体化的问题,政府的教育部门既是管理者,又是办学者、评价者,由于责权界定不清醒,问责难以到位。二是有关法律法规的问责条款一定要明确。比如对违反某一规定,将追究怎样的责任,不能只有概括而笼统的说法。三是问责处罚程序一定要严密。行政问责需要调查、听证、申诉等程序,只有程序正义才能实现实体正义。在处理学校违规办学行为时,有的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会采取抓典型的方式,结果典型抓完过一阵通常又死灰复燃。针对以上问题,要提高行政执法效力,必须深入推进管办评分离,明晰政府责任,同时完善法律法规中的问责条款和问责程序。问责程序不严密,也会影响执法的公信力。(本报记者张滢访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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